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酉陽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
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酉陽府辦發〔2017〕3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酉陽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已經縣十七屆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酉陽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 條 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結合《重慶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渝財資產〔2013〕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 法適用于全縣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全縣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事業單位)。
第 本辦法所稱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注銷產權的行為,其資產處置范圍包括房屋、交通工具、設施設備等物權及對外投資等形式形成的收益權、股權等財產權利。 三條
第四條 資產處置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資產處置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五條 縣國資監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批。
第六條 縣國資監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資產處置文件和其他相關資料是辦理產權變動的依據,是調整有關資產、會計賬目的原始憑證。賬務處理按照現行財務和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擬處置的資產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被設置為擔保物的資產,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第二章 范圍、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八條 資產處置范圍包括閑置資產,報廢、淘汰資產,產權或使用權轉移資產,盤虧、呆(壞)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
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九條 資產處置審批權限劃分
縣國資監管部門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含二級預算單位)房屋建筑物、土地、執法執勤用車、股權處置和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以及除前述資產(事項)以外的其他資產(以下簡稱“其他資產”)一次性處置原值(或凈值,下同)達到限額的資產處置事項審批。
(一)全縣行政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10萬元(以下簡稱規定限額)以上(含10萬元)的其他國有資產,經相關主管部門和縣國資監管部門分別審核后,報縣政府審批。
(二)全縣行政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其他國有資產,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國資監管部門審批。
(三)全縣行政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萬元以下(不含2萬元)的其他國有資產,由縣國資監管部門授權相關主管部門進行審批。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于批復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復文件(一式三份)報縣國資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縣國資監管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單位申報。相關主管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事項以正式文件向相關主管部門申報,按要求填寫《酉陽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一)》并附相關材料;相關主管部門資產處置事項以正式文件直接向縣國資監管部門申報,按要求填寫《酉陽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一)》并附相關材料。
(二)相關主管部門審核。相關主管部門在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提交的處置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審核后,以正式文件報縣國資監管部門審批。
(三)縣國資監管部門審批??h國資監管部門對相關主管部門報送的資產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對資產處置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 由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下屬二級單位資產處置事項,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單位申報。相關主管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以正式文件向相關主管部門申報,按要求填寫《酉陽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一)》并附相關材料。
(二)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相關主管部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的處置事項進行審核批復。
(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于批復(發文)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縣國資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相關主管部門和下屬二級單位在審批權限內的自行審批本級資產處置事項,按以下程序辦理:
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根據資產實際情況提出處置建議,由單位資產使用部門、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及相關技術部門等組成審查小組,對處置事項進行論證認定后報單位負責人審批。
單位本級自行審批事項應在處置事項完成審批30日內向縣國資監管部門備案,其中:二級預算單位由相關主管部門轉報備案。
第三章 調撥(劃轉)和捐贈
第十三條 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方式變更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處置行為。
第十四條 無償調撥(劃轉)的資產包括:
(一)長期閑置不用、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二)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等涉及的資產。
(三)隸屬關系改變,上劃、下劃的資產。
(四)其他需調撥(劃轉)的資產。
第十五條 資產無償調撥(劃轉)的審批
(一)同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按本辦法第二章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
(二)跨部門、跨級次資產的無償調撥(劃轉),劃出方和接收方協調一致并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劃出方主管部門報縣國資監管部門審批。
(三)按規定須由縣府相關部門和有關單位統一采購的資產,實施無償調撥(劃轉)時,由相關主管部門報縣國資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申請資產無償調撥(劃轉),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償調撥(劃轉)申請文件。
(二)《酉陽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一)》。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有效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憑據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而移交資產的,須提供相關批文和單位的資產清查情況及相關報表。
(五)擬劃轉資產清冊,包括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和單價等內容。
(六)相關主管部門和縣國資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對外捐贈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置的合法財產贈與給合法受贈人的行為。包括實物資產捐贈、無形資產捐贈和貨幣性資產捐贈等。
第十八條 申請國有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捐贈事由、途徑、方式、責任人、資產構成及其數額、交接程序等。
(二)《酉陽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一)》。
(三)捐贈單位出具的捐贈事項應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進行分析,使用貨幣資金對外捐贈的,應提供貨幣資金的來源說明等。
(四)單位審議、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會議文件。
(五)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及產權證明等憑據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六)相關主管部門和縣國資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發生后,應當取得受贈方出具的財政部門統一?。ūO)制的捐贈收據。涉及貧困群眾等個體受助對象確實無法取得捐贈收據時,應當要求受贈方在所在地鄉鎮(街道)等基層政府組織出具接受捐贈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接受的無償調撥(劃轉)和捐贈的資產應按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并及時通過相關主管部門向縣國資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出售(出讓、轉讓)和置換
第二十一條 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涉及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等產權轉讓行為的,須按要求由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并填寫《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委托中介機構實施評估出具評估報告按以下情況辦理:由縣國資監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產權轉讓事項,資產評估機構由縣國資監管部門委托;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產權轉讓事項,資產評估機構由相關主管部門委托;單位自行審批的產權轉讓事項,資產評估機構由單位委托。
縣國資監管部門和縣公管辦確定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備選庫,資產處置的評估事項,在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備選庫中選聘評估機構予以實施。
第二十三條 申請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讓、轉讓)申請文件。
(二)《酉陽自治縣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二)》。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有效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憑據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出售(出讓、轉讓)方案,包括資產基本情況、處置原因及方式等。
(五)資產評估報告和《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六)屬協議轉讓的,應附轉讓意向協議。
(七)相關主管部門和縣國資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但下列情況可以采用協議方式:
(一)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以及國有絕對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
(三)評估單價低于5萬元的。
(四)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名競買人的。
第二十五條 資產置換是指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退補差價)。
第二十六條 申請國有資產置換,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換申請文件。
(二)《酉陽自治縣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二)》。
(三)資產價值憑證及產權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有效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憑據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雙方擬置換資產的評估報告和本方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
(五)對方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置為抵押(擔保)物等。
(六)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
(七)對方單位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八)相關主管部門和縣國資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公開出售(出讓、轉讓)、置換資產,以縣國資監管部門核準(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市場競價或置換的參考依據。
首次公開出售(出讓、轉讓)的價格不得低于評估價值。因流標后的第二次公開出售(出讓、轉讓)可以將價格適當下浮,但下浮后的價格需確定在評估價值90%(含)以上的,須報縣國資監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重新審批,下浮后的價格需確定在評估價值90%以下的,須報縣政府審批。
以置換方式處置資產涉及貨幣性資產的(即退補差價),須按批準的退補差價金額實施置換。如審批后差價金額在30萬元(含)以下的,須報縣國資監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重新審批,差價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須報縣政府重新審批。
第五章 報廢和報損
第二十八條 報廢是指按有關規定或經有關部門、機構、專家鑒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二十九條 報損是指由于發生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原因,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損失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三十條 申請資產報廢、報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報廢、報損申請文件。
(二)《酉陽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二)》。
(三)能夠證明盤虧、毀損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及產權證明等憑據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四)單位內部資產報廢報損審核意見書,金額達到10萬元的,應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經濟鑒證書。
(五)非正常損失責任事故的鑒定文件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核銷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七)相關主管部門和縣國資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擔保(抵押、質押)所形成的損失核銷辦法由縣國資監管部門另行文。
第三十二條 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單位按現行財務和會計制度,對確認形成損失的貨幣性資產(貨幣性資金、有價證券、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進行核銷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單位申請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申請文件。
(二)《酉陽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二)》。
(三)債權有關憑證、資產價值憑證和形成損失情況說明。
(四)損失核銷有關憑據和證明。
(五)單位內部審核意見書,金額達到10萬元的,應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和經濟鑒證書。
(六)相關主管部門和縣國資監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三十四條 處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處置國有資產過程中獲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收入、置換差價的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的收入、保險理賠的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收益等。
第三十五條 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縣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資產處置收入,應在扣除相關稅費后10個工作日內,填寫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入縣級國庫。
第三十七條 資產處置的單位,應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及時填報有關處置收入信息。
第三十八條 全縣行政事業單位上繳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納入一般預算管理。因資產配置需要安排經費的,處置收入繳納單位為財政撥款的單位,在編制部門預算時由縣財政局根據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及財力情況統籌安排;經費自收自支單位,通過其上級主管部門向縣財政局提出申請。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按照《重慶市財政局關于資產報廢后電子廢棄物實行集中處置的通知》(渝財資產〔2011〕24號)要求,全縣行政單位批準(包括縣財政、相關主管部門審批和自行審批)以報廢方式處置的資產,凡屬實施集中處置電子廢棄物劃定范圍的,均應委托具有資質的電子廢棄物處理企業上門回收。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條 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在電子廢棄物實物移交時,應當積極配合做好交接盤點,如實填寫《電子廢棄物回收單》,做到移交實物與報廢處置清單相符,不符的應當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十一條 單位申報處置的資產明細應與縣國資監管部門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庫保持一致。
資產處置完成后,應當及時更新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確保系統數據賬實相符。
第四十二條 《電子廢棄物回收單》和資產信息系統數據作為單位資產處置后相應資產預算安排配置更新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八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縣國資監管部門負責對相關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第四十四條 相關主管部門應建立資產處置事后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五條 相關主管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在資產處置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程序申報,越權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壓價處置國有資產。
(四)弄虛作假,任意夸大(縮?。┵Y產損失。
(五)資產處置收入未按規定程序及時足額上繳。
(六)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相關主管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有上述所列行為的,應給予通報批評、責令糾正;對擅自處置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的,視情節輕重和損失大小,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4〕第427號)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相關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同時,可根據實際,劃定下屬二級預算單位其他資產的本級審批限額,報縣國資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縣級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縣級事業單位,以及縣級事業單位所辦的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其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由縣國資監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的資產處置,如有特殊規定的,按照有關改制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酉陽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一)
2.酉陽自治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二)